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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诸暨荣怀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众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诸暨荣怀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810号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照米。委托代理人:赵洁,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诸暨荣怀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暨荣怀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5元,依法减半收取652.50元,由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