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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聂彦平与甘肃电投大容橙子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彦平,甘肃电投大容橙子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彦平,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18日,住甘肃省陇南市,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永贵,甘肃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电投大容橙子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法定代表人左荣,任经理。上诉人聂彦平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电投大容橙子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武都区(2015)武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5)康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蔡喜平审 判 员  朱晓剑代理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寇利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