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勇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346号原告东莞市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黎建威、李嘉蕊,均系原告员工。被告刘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勇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已结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勇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勇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6.0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敬萍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恒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