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瑞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丹,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公司职员。被告魏妍,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魏妍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