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何小虎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陇刑一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小虎,曾用名何飞,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初中文化,农民,住陇南市武都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17日被抓获,同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陇南市武都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文阁,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小虎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小虎及其辩护人李文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被告人何小虎与巩忠芳确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3月份以来,两人感情日渐疏远。期间,何小虎联系巩忠芳相约见面。2010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何小虎以“何小强“的假名与巩忠芳登记入住武都区城关镇南桥路南桥宾馆508室(现江南桥宾馆)。两人先发生了性关系,而后在闲聊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厮打。厮打中,何小虎用手掐住巩忠芳的颈部致巩忠芳窒息。后取出自己挎包内的鼠药倒入矿泉水瓶中喝下。此时,何小虎担心巩忠芳没死,就又用装在挎包内的铅笔刀在巩忠芳的颈部割了一刀,在自己的左手腕处割了数刀后躺在室内的另一张床上。次日凌晨4时许,自杀未果的何小虎逃离现场,将作案工具铅笔刀丢弃白龙江中后畏罪潜逃。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何小虎被兰州市铁路公安处乘警在K419次列车上抓获归案。经陇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巩忠芳系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小虎因琐事杀害他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小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其杀害巩忠芳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接受法律惩罚,并希望自己亲属向被害人亲属尽最大能力赔偿。同时又辩称割巩忠芳的铅笔刀当时是切完石榴后放在床头柜上,我是从床头柜上拿的,并没有从挎包里再取出;另外,起诉书指控我“担心”巩忠芳没死用词不当,我实质是在昏迷状态下用铅笔刀割的巩忠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其辩称,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有经济往来,被害人借有被告人八九万元钱;当晚被害人先骂被告人父母引发厮打,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被害人存在有先行过错;该案因恋爱矛盾引发,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不适用死刑;被告人当庭认罪,其家属能主动赔偿,悔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死刑以下处刑。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何小虎与被害人巩忠芳(殁年21岁)确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3月份以来,两人感情日渐疏远。期间,何小虎联系巩忠芳相约见面。2010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何小虎以“何小强“的假名与巩忠芳登记入住武都区城关镇南桥路南桥宾馆508室(现江南桥宾馆)。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在闲聊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厮打。厮打中,何小虎用右手掐住巩忠芳的颈部致巩忠芳窒息,后取出自己挎包内的鼠药倒入矿泉水瓶中喝下。此时,何小虎担心巩忠芳没死,就又用切过石榴的铅笔刀在巩忠芳的颈部割了一刀,在自己的左手腕处割了数刀后躺在室内的另一张床上。次日凌晨4时许,自杀未果的何小虎逃离现场,将作案工具铅笔刀丢弃白龙江中后潜逃。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何小虎被兰州市铁路公安处乘警在K419次列车上抓获归案。经陇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巩忠芳系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案发后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南桥路南桥宾馆向被害人亲属给付了被害人丧葬费用30000元。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亲属替被告人向法庭缴纳了民事赔偿款6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的来源说明证明了案件来源和立案过程。证实本案由赵丽丽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锁定潜逃的何小虎为作案嫌疑人。2、在逃人员登记表、抓捕说明证实,何小虎于2010年9月19日被网上追逃,于2014年6月17日被兰州市铁路公安处乘警在K419次列车上抓获。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小虎出生于1982年9月2日,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何飞身份证复印件、实名制火车票证实,何小虎曾用名何飞,其潜逃后以何飞的身份生活。4、扣押物品清单及南桥宾馆入住及押金凭证证实,何小虎冒名何小强于2010年9月17日20时7分入住该宾馆508房间,经当庭辨认,何小虎承认押金凭证上的何小强是其亲笔签写。5、补查报告说明、何小虎左手腕伤情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指认下在丢弃作案刀具地点进行了搜索打捞,未找到作案工具;经检查何小虎左手腕处有陈旧性伤痕,印证了被告人割腕自残的供述。6、视频制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南桥宾馆案发当日的监控录像,并对审讯何小虎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刻盘。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方位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次日勘验了现场,提取了涉案物证。被告人归案后指认了现场。现场位于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南桥路南桥宾馆(案发后更名为:江南桥宾馆),中心现场位于该宾馆508房。该房门后有一靠背椅紧靠门扇,靠背椅旁有一高櫈紧靠靠背椅。室内垃圾桶内有一个“康师傅”矿泉水空瓶,两个“二锅头”空酒瓶和吃过的石榴残渣。矮木柜内有一男式袜子,柜表面有一女士挂包。梳妆台上有两瓶“康师傅”矿泉水(一瓶被喝过)、两袋袋装食品(未打开)、一个果盘。靠窗户下圆桌旁靠背椅上挂一黑色女士对袜,圆桌上有四袋标有“杀鼠剂”等字样红色塑料袋,袋口撕开,袋内及桌面有残留红色粉末;袋旁有八个白色小塑料瓶,瓶内空,桌上有一红色塑料盒,盒内空,一部白色手机,桌下有红色塑料袋被撕开的缺口。靠北单人床上有一具尸体,穿着完好,尸体颈前部有刀伤,尸体下有大量血迹。床头柜上有多半盒小西红柿和被撕开的包装食品,另有一大一小“康师傅”矿泉水瓶,大瓶矿泉水瓶内有未融化完的红色粉末和少量液体。靠南面单人床上有大面积呕吐物,床边沿有可疑血迹,被子上有呕吐物。勘查中提取了矿泉水瓶、袋装食品、女士挂包、杀鼠剂(溴敌隆)、呕吐物、血迹、男士袜子及二锅头酒瓶样品。经当庭辨认照片,被告人承认是其作案现场。经当庭对现场物证照片辨认,被告人承认现场照片中桌子上放的袋装和瓶装老鼠药、矿泉水、小西红柿、小食品是其所买,手机是巩忠芳的,当时还买了酒和石榴,印证了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丢弃作案工具地点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何小虎归案后指认了其丢弃刀具的地点为南桥路通往城郊乡的白龙江大桥的江中。8、(陇)公刑鉴字(2010)102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经依法对被害人尸体检验见:死者颈部正中有一横形7×0.8cm哆开创口,颈部肌肉瘀血,双手指甲青紫发绀,结合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0)8319号检验报告,分析为,其颈部创口致伤物为有锐利刀缘的锐器,颈部曾受扼、压等外力作用。结论为:巩忠芳系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9、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巩忠芳的卫生巾、阴道式子检材、肝胃组织和何小虎的血样待检。10、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0)8319号检验报告证实,经送检:巩忠芳胃组织、胃内容、肝组织均未检出“溴敌隆”成份;现场提取标有“溴敌隆”的8个空塑料瓶、4个空塑料袋均检出溴敌隆成份,排除了巩忠芳中毒死亡的可能。印证了被告人喝了老鼠药自杀的供述甘肃省公安厅甘公鉴(2011)717号鉴定书证实,经送检,卫生巾上可疑斑迹、现场床边可疑血迹检出同一男性DNA分型;现场尸体下可疑血迹,支持为巩忠芳所留;送检的巩忠芳阴道拭子中检出人精斑和混合DNA分型。陇南市(陇)公(刑)鉴(DNA)字(2014)118号鉴定书证实,何小虎到案后,经对何小虎血样送检并与甘公鉴(2011)717号鉴定书对比。结论为,“卫生巾上的可疑斑迹、现场床边可疑血迹”检出男性DNA基因型与何小虎DNA基因型在13个基因座相同,支持为何小虎所留。印证了被告人与被害人案发前发生了性关系的供述。陇南(武)公(刑)鉴(痕检)字(2014)003号手印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经对现场喝过的“康师傅”矿泉水瓶提取的指纹和何小虎指纹样本送检,检出现场提取矿泉水瓶指纹为何小虎左手拇指所留。11、证人巩玉林(被害人父亲)证言证明了南桥宾馆508房的被害人就是其女儿巩忠芳。证人何吴军(被告人堂弟)证言证明了何小虎与巩忠芳有恋爱关系。证人赵丽丽(南桥宾馆服务员)证言证明,2010年9月18日,她和李代花(服务员)打扫卫生时,把508房的客人叫了几遍,客人没有反应,感觉情况不对,就把情况告诉给了经理。另证明了当晚508室内没有发生过打架和争吵。证人赵菊花(南桥宾馆吧台收银员)证言证明,2010年9月17日晚8时7分,一个武都小伙没有身份证非要住下,我就按小伙子说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登记了508房,当时我没听清楚,就在电脑入住信息把他登记为“胡小强”他签字时签的是何小强,我又问了一遍,就把押金凭证条子上的“胡小强”的“胡”字改成了“何”。登记完后就进了一个女的,他们二人就直接上楼了。证人姚世东(被告人姨父)证言证明,2010年9月18日凌晨四时许,我侄子何小虎来我屋说:姨父,赶紧给他弄碗酸菜汤,他把老鼠药喝上了,我就洗了一碗肥皂水给他喝,何小虎说和人治仗(指发生了矛盾)来,自己喝了鼠药。何小虎要走,我就让他去山上找安房。证人马条凤(被告人母亲)证言证明,当天何小虎逃到我姐马凤菊(姚世东之妻)家,我姐知道他杀人喝药的事后,就给我打了电话。我丈夫(何存社)就连夜赶到马山,回来后丈夫说何小虎把对象杀死了,自己喝下药着哩,在安房里吐了好多血,可能不行了。后来,何小虎在山上躲了二十几天身体康复后就去了佛崖韩德家住了一个月,又去了徽县西禅寺,之后又去了徽县宏化寺居住。何小虎给我说过:何小虎和巩忠芳争吵时,将巩忠芳的脖子卡主,巩忠芳就没气了,他认为巩忠芳装着哩,就又用刀子在巩忠芳脖子上划了一刀,结果还是没动,他自己也把老鼠药喝上了。何小虎现在用的“何飞”的身份证是2007年办理的空挂户口,其实没有“何飞”这个人。2012年就用何小虎照片办理了何飞的身份证。另证明,巩忠芳与何小虎谈对象近三年了,巩忠芳还去过其家中四次。证人何存社(被告人父亲)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马条凤的证言一致。12、被告人何小虎供述:我和巩忠芳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们那段时间经常闹矛盾。2010年中秋节前两三天的下午,巩忠芳发短信约我,下午五六点钟我们见面后,巩忠芳说滨江公园认识的人多,不行就去开个宾馆,当时巩忠芳还给我伸出一根指头,示意这是她和我最后一次开房。到南桥宾馆后,我没带身份证就让服务员通融一下,之后我就在服务员给的单子上签了个“何小强”的名字,房间尾数好像是“8”,和巩忠芳一起进了房。后我们又出来买了水果、矿泉水、三瓶(小瓶)“二锅头”酒,到小吃摊吃了点麻辣粉,吃麻辣粉时我就将一瓶“二锅头”喝了,随后我和巩忠芳就回到了宾馆。到宾馆后我们先洗了个澡,是巩忠芳先洗,我后洗的,洗完后我们聊了几句,就开始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因为房间里有空调,我们感觉有点冷,我们就都把衣服穿上了。两个人就在房间里闲聊,开始聊得高兴,聊了三四十分钟后,因为我们以前的事情,发生了争吵。就在这时,有个男的给巩忠芳打来电话,叫巩忠芳一起去喝酒,我当时听着就更加生气,就给巩忠芳说:“你不是和那些人不联系了吗?这不是在贬低你自己的身份嘛,你要找了就找个老师嘛好点的嘛”。巩忠芳一听就开始骂我和我的父母,我就打了她一耳光,巩忠芳就抓住我厮打,并用手指在我眼睛上戳了一下。当时我特别生气,就一把从巩忠芳脖子上掐住,将巩忠芳面朝我压倒在床上,我用右手使劲掐住她的脖子,大约四、五分钟,巩忠芳就不再反抗了,双手松开,人没有了反应。我用手在她鼻子上试了一下,发现没有了呼吸。我意识到她被掐死了。我有点害怕,心里想人死了肯定要偿命,想去自首,但想到我闯的这祸给家里丢人还要偿命,还不如自己了结(自杀)。然后就从包里取出笔和纸,写了几句话,大致意思是“我对不起父母,闯了祸,肯定会死,等来生报答父母。”之后,我就从挎包内取出前几天买来的老鼠药,用装在挎包里的一把铅笔刀将其割开后倒进之前买的矿泉水瓶子里,摇晃了几下后,就都喝下去了。之后我心想,“如果巩忠芳没有被我掐死,万一他活了,我不是白白死了,我就用铅笔刀在巩忠芳的喉部割了一刀,然后用床上的被子将巩忠芳的尸体盖住,我就躺在房间的另一张床上,用铅笔刀在自己的左手腕处割了二十几刀,后来我就慢慢昏倒了。不知过了多久,我苏醒过来,发现自己满身是汗,还在床上吐了好多东西。我将脸上及手上的血洗了一下,就拿上我的挎包,关上门,从宾馆出来已经是凌晨四点多了。然后步行至通往桥头的白龙江大桥那里,站在桥上将我写的遗书和割了巩忠芳喉部的铅笔刀扔进了白龙江。然后我挡了出租车逃到姚寨沟马山村我姨马凤菊(姚世东之妻)家。何小虎供述的之后潜逃过程与证人姚世东、马条凤、何存社证言一致。何小虎另供述,我和巩忠芳发生性关系是巩忠芳自愿的,我们没有采取避孕措施,我当时射了精。我看见巩忠芳垫有护垫,但未发现其来月经。老鼠药是在杀害巩忠芳前三天在体育场巷子里买下打算带回家去的,一直没有回家就装在包里,铅笔刀就一直在我包里装着,是我用来削铅笔的,折叠式,刃长约4到5厘米,刃宽约1.5厘米。何小虎当庭供述:宾馆门后的椅子是我们洗澡时顶的,我逃跑时没顶。割巩忠芳喉部的铅笔刀是之前削了石榴就放在桌上,我是从桌上取的,没有从包里取出。被告人的供述与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完全印证,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13、交款凭证证明了被告人亲属向法庭缴纳60000元赔偿款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虎因不能正确处理恋爱问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提出其用切完石榴放在床头柜上的铅笔刀割巩忠芳颈部的供述,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支持;被告人担心巩忠芳没有被掐死,万一活了,自己白死的主观心态,有其多次供述证实,故其辩解起诉书用“担心”一词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借有被告人钱财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辩称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先行过错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辩称该案因恋爱矛盾引发,被告人当庭认罪,其家属能主动赔偿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小虎用手掐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窒息后,又再次持刀割被害人颈部,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大,后果及罪行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因恋爱矛盾引发,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其亲属代替被告人向法庭缴纳了一定的赔偿款,视为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可对被告人何小虎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据此,根据被告人何小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小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亲属代替被告人何小虎赔偿给被害人亲属人民币60000元,依法予以确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世文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佛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