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文秀等与张文田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秀,陈瑞芬,张文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188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秀,男,1940年11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瑞芬,女,1942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文田,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文秀、陈瑞芬与张文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现场勘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文田已经在其宅院西侧预留了排水口,流水可经由张文田在其宅院南侧埋设的排水管道向东排放至公共排水渠。因此,执行现场符合生效判决中规定的“能使张文田院西侧及西侧空基的水从他处排出”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张文田有权将张文秀、陈瑞芬在其东房山外七十八公分至九十四公分不等处所挖的南北向不规则土沟予以填平。鉴于张文秀、陈瑞芬申请执行所述的妨害情形已不存在,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0234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思涛审 判 员 张来喜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鑫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