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戚艳琴与被告杨俊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艳琴,杨俊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45号原告戚艳琴,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戚老村委东老村37号。身份证号:412825198901044963.被告杨俊峰,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邝马村南马庄村4-23号。身份证号:412825198812274919.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艳琴与被告杨俊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艳琴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戚艳琴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魏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