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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戚艳琴与被告杨俊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艳琴,杨俊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45号原告戚艳琴,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戚老村委东老村37号。身份证号:412825198901044963.被告杨俊峰,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邝马村南马庄村4-23号。身份证号:412825198812274919.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艳琴与被告杨俊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艳琴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戚艳琴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魏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