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温州临港包装有限公司与李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临港包装有限公司,李晓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89号原告:温州临港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尊顺。委托代理人:南忠权,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临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临港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临港包装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临港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温州临港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