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钊强与杜恒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钊强,杜恒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148号原告朱钊强,;。被告杜恒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钊强与被告杜恒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钊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钊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钊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钊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香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