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钊强与杜恒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钊强,杜恒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148号原告朱钊强,;。被告杜恒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钊强与被告杜恒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钊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钊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钊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钊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香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