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曹县闫店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忠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