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曹县闫店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忠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