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华之芬,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春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