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大勇、费湘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费湘(又名费良湘),男。被执行人潘大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费湘、潘大勇借款纠纷即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的(2009)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大勇、费湘借款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09)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并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伍绍儒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少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