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251号原告:周某某,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开原市建设东街25号楼131室。被告:袁某某,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开原市建设东街27号楼34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袁某某2015年在93318部队承包的500亩玉米地收益的价值53万元玉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袁某某2015年在93318部队承包的500亩玉米地收益的价值53万元玉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