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某与被申请人左某某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某,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薛某,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左某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薛某与被申请人左某某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帐户存款49.0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其他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河北农村信用社的银行账户(6235011520100079607)中的50万人民币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薛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左某某帐户存款共计49.05万元资产,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