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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阜阳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保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阜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阜阳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提出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动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阜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号机动车予以查封;对担保人所有的皖K*****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丁 辉审判员 吴少华审判员 吕微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