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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惠纷诉段宝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惠纷,段宝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韩惠纷,又名韩会芬,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被告段宝生,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惠纷诉被告段宝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惠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惠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惠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