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惠纷诉段宝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惠纷,段宝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韩惠纷,又名韩会芬,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被告段宝生,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惠纷诉被告段宝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惠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惠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惠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