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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与姚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姚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苏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亚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陆婕,该公司职工。被告:姚望,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敬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