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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邓津溢与郑瑞雪、李牧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瑞雪,邓津溢,李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瑞雪。委托代理人:付佳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津溢。委托代理人:魏建恒、智星,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牧华。上诉人郑瑞雪因与被上诉人邓津溢、李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瑞雪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佳杰,被上诉人邓津溢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建恒、智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牧华因被羁押未到庭。原审法院查明,被告李牧华于2012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12月7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剩余的27万元,2014年6月27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欠原告款25万元,保证从2014年7月10日前每月计划还1万元整。因被告未按保证书还款,致原告起诉。被告李牧华与被告郑瑞雪于2011年8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1月20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被告郑瑞雪抚养,共有房产及双方名下银行存款归被告郑瑞雪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被告郑瑞雪曾还给原告1万元钱。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借条、承诺书、保证书、录音材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在卷证明。原告称,借给被告李牧华款是李牧华的岳母找我提的,我跟他岳母是发小,跟他岳母关系好,就说了做什么生意;被告郑瑞雪对此予以否认,称我记得是被告李牧华认识河北航空的人,是给原告家孩子找工作,不是借钱用;双方均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李牧华曾借原告款28万元,除还部分款外,尚欠原告借款25万元,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借条、承诺书、保证书、录音材料在卷证明,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牧华所欠原告借款应予及时返还。因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被告李牧华与被告郑瑞雪现已离婚,但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及双方名下银行存款均归被告郑瑞雪所有,如一方对外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对两被告有效,被告郑瑞雪对此借款仍负有连带返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为一、被告李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郑瑞雪对此借款返还负有连带返还责任。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李牧华、郑瑞雪共同承担。郑瑞雪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本案事实是被上诉人邓津溢让被上诉人李牧华为其孩子托关系找工作,二被上诉人为掩盖此非法目的而签订了28万元的借条,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借贷关系。2、根据被上诉人邓津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欠款事实存在。在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邓津溢仅提交了借条,并未提交任何支付凭证,无法证明该欠款事实存在。3、即使被上诉人李牧华对被上诉人邓津溢负有债务,该债务也系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4、原审法院基于债务发生于上诉人郑瑞雪与被上诉人李牧华婚姻存续期间以及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的部分内容,就简单认定李牧华对外签订借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由郑瑞雪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6、原审程序违法,本案争议较大,且李牧华作为一审被告未出庭,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审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显属不当。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邓津溢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郑瑞雪向法庭提交了录音光盘一张,包括三份录音材料,用以证明被上诉人李牧华承认其为被上诉人邓津溢的孩子找工作拿了邓津溢的钱,并担心本案涉嫌诈骗而承担刑事责任未出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邓津溢知道自己是被骗的。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提交的录音材料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上诉人郑瑞雪还向法庭提交了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通知书以及案件移送告知书,证明李牧华因同类犯罪被起诉。被上诉人质证称,上诉人提交的以上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牧华作为本案的关键人员在一审中未出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亦未就案件事实对李牧华进行查证,而上诉人郑瑞雪在二审中提供的录音材料等证据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应视为新证据。基于此,一审法院应查明被上诉人邓津溢与被上诉人李牧华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李牧华从邓津溢处拿的钱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支出,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丽娜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于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召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