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京进与郭殿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京进,郭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李京进,男,48岁,汉族,现住宜阳县白杨镇5区3号。被执行人:郭殿海,男,44岁,汉族,住洛宁县永宁大道紫竹花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殿海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权益。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则查封、扣留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衣服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超亮审判员 :郭朝武审判员 :吕高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