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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刘稳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军,刘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军,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职工,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刘稳国,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职工,住安化县东坪镇。申请执行人王红军与被执行人刘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照本院(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7864元及利息33484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790元,案件执行费970.2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刘稳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旭文审 判 员  陈 佳审 判 员  何快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