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传胜与潘太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胜,潘太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05号原告:李传胜,男,��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太谷,男,现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胜诉被告潘太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然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传胜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