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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传胜与潘太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胜,潘太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05号原告:李传胜,男,��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太谷,男,现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胜诉被告潘太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然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传胜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