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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香与被执行人吴某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香,吴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香,女,住浦北县。被执行人吴某萍,女,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香与被执行人吴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吴某萍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强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 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永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