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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与旺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汪晓霞,陈奎寿,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陈吉忠,杨有花,陈龙寿,谭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负责人杨龙。委托代理人徐快如,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汪晓霞。被告陈奎寿,系被告汪晓霞的丈夫。被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被告陈吉忠。被告杨有花。被告陈龙寿。被告谭银霞。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与被告汪晓霞、陈奎寿、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陈吉忠、杨有花、陈龙寿、谭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汪晓霞、陈奎寿已将我行起诉请求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再无诉讼之必要”为由书面申请撤诉,被告表示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财文审 判 员  马 永人民陪审员  杨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海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