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金兰英与定西盛达投资有限公司、张广晶、张来臣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兰英,定西盛达投资有限公司,张广晶,张来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金兰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定西盛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来臣,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广晶,男,汉族,1988年3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2号。被执行人张来臣,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定西盛达投资有限公司、张广晶、张来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淑慧投资款及收益1039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西盛达投资有限公司、张广晶、张来臣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定西盛达投资有限公司、张广晶、张来臣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定西盛达投资有限公司、张广晶、张来臣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颖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