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15-1653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时明,陈周祥,杨立华,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53号原告:严时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庞士光,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梅,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陈周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杨立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费宜和,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原告严时明与被告陈周祥、杨立华、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荣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周祥、杨立华、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时明撤回对被告陈周祥、杨立华、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严时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泽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