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小平、于占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平,于占英,王军,北大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东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平,城镇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占英,农民。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君,张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农民。委托代理人董跃,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大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北县。负责人许振青。原审被告祁东升,城镇居民。上诉人王小平、于占英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武建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 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