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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洪湖市兴洪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永翔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湖市兴洪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永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371-3号原告洪湖市兴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州陵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叶昌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市永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法定代表人:李永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湖市兴洪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永翔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湖市兴洪纺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洪湖市兴洪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湖市兴洪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共计2970元,由原告洪湖市兴洪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正武人民陪审员  孙爱国人民陪审员  李明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