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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付明霞与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玉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玉坤,付明霞,钱问林,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华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姚玉坤,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玉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明霞。原审被告钱问林。原审被告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钱问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玉坤因与被上诉人付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向上诉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玉坤送达民事判决书同时亦向其送达了上诉须知,书面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玉��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及时缴纳上诉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4日向上诉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玉坤送达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再次书面告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160元,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玉坤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费义务,故应视为其放弃了上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玉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代理审判员 陈 晓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