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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晓会与谷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刘晓会,农民。被告:谷连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会诉被告谷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小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