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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抗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何俊、王静等与何俊、王静等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抗字第00034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俊,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静,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系何俊之妻。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艳,女,1965年2日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城市。系已故汪昌林之妻。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熙凤,女,1929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系已故汪昌林母亲。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男,1992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系已故汪昌林之子。申诉人何俊、王静因与被申诉人梁艳、马熙凤、XX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合民一终字第02956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15年3月2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监(2015)3400000000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矛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计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