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文书、吴士飞与吴士飞、万全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书,吴士飞,万全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张文书。被告:吴士飞。被告:万全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楼6、7层)。法定代表人:关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书诉被告吴士飞、万全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书负担。审判员 俞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