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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郭栋与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汇溪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栋,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汇溪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04号原告郭栋,男,汉族。被告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娟。被告福建省石狮市汇溪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溪。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栋诉被告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汇溪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栋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小林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静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