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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慧清,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志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文功。本院执行的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4)周执字第53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013)淮国用第022号土地使用权(部分)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国安审判员  董小厂审判员  郭金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跃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