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昆山徽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美尔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徽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美尔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807号原告昆山徽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望山南路15号1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9459301-1。法定代表人樊志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艳丽、李祚晖,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1889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58668965-X。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耀禹,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美尔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环庆路1889号,组织机构代码66493576-5。法定代表人黄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耀禹,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徽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司、昆山市美尔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昆山徽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34元,由原告昆山徽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