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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乔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05号原告:乔某,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809034311),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沙桥村4组。本院在审理乔某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结束后已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乔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