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尤某与某卫生院、某卫生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卫生院,某卫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尤某。委托代理人:刘广月,河北阜城六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卫生院,住所地:阜城县蒋坊乡。法定代表人:伊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闫瑞梅,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卫生局,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富强路。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亚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尤某与被告某卫生院、某卫生局因劳动争议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尤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广月、被告某卫生院委托代理人闫瑞梅、被告某卫生局委托代理人徐亚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某诉称:被告辩称: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曲广如提供的证据如下:证被告曲兰奎对原告曲广如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原告曲广如对被告曲兰奎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规定,判决如下:被。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曲兰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文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