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杰、王化亮与江苏江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任士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江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王杰,王化亮,任士明,陈素琴,强兴定,扬州曲力电缆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砖桥向阳路七号。法定代表人陈素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化亮。原审被告任士明。原审被告陈素琴。原审被告强兴定。原审被告扬州曲力电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三友村。法定代表人强兴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江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杰、王化亮,原审被告任士明、陈素琴、强兴定、扬州曲力电缆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4月10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