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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赖富利与黄小平、喻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富利,黄小平,喻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保字第14号原告赖富利,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告黄小平,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告喻忠霞,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富利诉被告黄小平、喻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富利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小平、喻忠霞价值14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小平、喻忠霞价值140000元的财产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