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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龙辉与被告邓德顺、阳春市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辉,邓德顺,阳春市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杨龙辉,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居民。被告:邓德顺,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居民。被告:阳春市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东湖东路。法定代表人:邓德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光锐,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龙辉诉被告邓德顺、阳春市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龙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邓德顺、阳春市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龙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为3425元,由原告杨龙辉承担。审 判 长  谢克强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邹明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秋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