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龙辉与被告邓德顺、阳春市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辉,邓德顺,阳春市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杨龙辉,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居民。被告:邓德顺,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居民。被告:阳春市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东湖东路。法定代表人:邓德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光锐,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龙辉诉被告邓德顺、阳春市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龙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邓德顺、阳春市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龙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为3425元,由原告杨龙辉承担。审 判 长 谢克强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邹明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秋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