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春艳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艳,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121号原告黄春艳,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徐俊,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组。诉讼代表人李六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朱家强,男,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艳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艳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春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原告已预交410元),减半交纳410元,由原告黄春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