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段昌洪与李洪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昌洪,李洪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403号原告:段昌洪。委托代理人:楼富春。被告:李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昌洪诉被告李洪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昌洪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昌洪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昌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段昌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骆苏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