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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段昌洪与李洪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昌洪,李洪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403号原告:段昌洪。委托代理人:楼富春。被告:李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昌洪诉被告李洪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昌洪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昌洪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昌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段昌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骆苏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