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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李某。被告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苏华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