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李某。被告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苏华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