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霸州市康仙庄乡薛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建壮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康仙庄乡薛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翟宏武,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壮。上诉人霸州市康仙庄乡薛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霸州薛各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壮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409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的霸州市康仙庄乡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并且原告所提交的霸州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复印件在地面上没有标示,通过此表无法确认两个村之间的界址界限。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霸州薛各庄村委会的起诉。上诉人霸州薛各庄村委会上诉称,2004年,在霸州市国土资源局监督下,与高各庄村在内的周边八个村村民委员会就界址问题共同勘验现场、丈量土地并填写了集体土地权属界限调查表,绘制了村界界限平面图,各村街负责人盖章、签字捺印。2014年,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所属的地域内私自围占土地建房,故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举证霸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权属界限调查表,能够证实本案诉争两村界限清楚,不存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上诉人霸州薛各庄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李建壮所在的霸州市康仙庄乡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对被上诉人李建壮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霸州薛各庄村委会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霸州薛各庄村委会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李峥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