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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钢良与张晓伟、曲沅县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沅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钢良,张晓伟,曲沅县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沅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35号原告杨钢良,男,汉族。被告张晓伟,男,汉族。被告曲沅县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沅支公司(下称人民财险),住所地曲沅西关。负责人不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华联合财险),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与四马路十字排污站综合楼三楼。负责人刘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钢良与被告张晓伟、曲沅县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财险、中华联合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钢良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伟、曲沅县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财险、中华联合财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钢良撤回对被告张晓伟、曲沅县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财险、中华联合财险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钢良撤回对被告张晓伟、曲沅县鸿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沅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杨钢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