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德华与何代云、段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华,何代云,段旭,段辉,李耀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王德华。委托代理人:刘中会,兖州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代云。委托代理人:李莉,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旭。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辉。委托代理人:高振,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耀鹏,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薛庙村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姜广斌,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华与被告何代云、段旭、段辉、李耀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王德华负担。审 判 长 杜洪新审 判 员 程 宏人民陪审员 李瑞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