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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德华与何代云、段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华,何代云,段旭,段辉,李耀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王德华。委托代理人:刘中会,兖州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代云。委托代理人:李莉,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旭。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辉。委托代理人:高振,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耀鹏,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薛庙村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姜广斌,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华与被告何代云、段旭、段辉、李耀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王德华负担。审 判 长  杜洪新审 判 员  程 宏人民陪审员  李瑞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