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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47号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瀛福东路83号光明港苑2#楼底层。法定代表人郑明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惠玲,该公司职员。被告杨珍,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立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