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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贵生与仇庆国、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生,仇庆国,黄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852-1号原告刘贵生,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谷亭镇湖凌三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8********。被告仇庆国,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被告黄秀梅。原告刘贵生与被告仇庆国、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贵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仇庆国名下在鱼台县渔业局家属院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贵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仇庆国名下在鱼台县渔业局家属院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担保人刘贵生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