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江海清与杨元平民间借贷纠纷扣留、提取股份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清,杨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江海清,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35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杨元平,女,1975年7月6日出生,39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7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元平在皖西育才学校股份款计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