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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江海清与杨元平民间借贷纠纷扣留、提取股份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清,杨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江海清,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35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杨元平,女,1975年7月6日出生,39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7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元平在皖西育才学校股份款计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