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毅与郫县公安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都江行初字第25号起诉人高毅,男,汉族,1945年10月7日出生,住彭州市。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高毅的起诉状,以郫县公安局对其举报的经济犯罪不履行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责,属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高毅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毅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中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