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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建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林,周铁牛,任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林,工人。被执行人周铁牛,无职业。被执行人任秀珍,(又名任素,系被告周铁牛妻子),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铁牛、任秀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天、任秀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周铁牛、任秀珍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曙光乡曙光村3组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证号:)。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智华 搜索“”